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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 三年内2次以上围标串标行为是否要吊销营业执照 发件日期: 2025-03-14
邮件内容: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:第六十七条: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,或者串通投标、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。中诚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在:2022年6月被新余市城管执法局以串通投标行政处罚,2025年3月6日被安徽省宣城市以行贿谋取中标、串通投标作出行政处罚,属情节严重情形,按条例是否要吊销其营业执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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回复信息
回复单位: 回复日期: 2025-03-17
回复内容:

尊敬的网友:您好!感谢您对我省招标投标工作的关心,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:1.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》第六十七条明确,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,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:...(二)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...。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,或者串通投标、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。2.关于吊销营业执照问题,建议您向工商登记部门进一步咨询。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!如您需要了解更多情况或有不清楚的地方,请与省发展改革委公管办联系:0551—62603800